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6-04-21 19:05:08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用人单位)

乙方:___________(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因甲方自身________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条 由于乙方处于怀孕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金共计____元,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年____月止。

第三条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2

求职指导:妇女怀孕后可享受哪些特殊待遇

近日,一名已有6个月身孕的妇女说,她只知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此以外,怀孕后上班或者休假期间,我还能享受到哪些特殊待遇呢?”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妊娠7个月以上 不安排夜班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产假的长短 视分娩情况而定

女职工分娩后,她的产假按分娩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到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她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哺乳期安排哺乳时间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名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求职指导:女子因怀孕被公司调去扫厕所?

“怀孕了,公司调我去扫厕所!”今天,一篇这样题目的帖子在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记者今天与发帖网友“酸枣儿”——市民赵女士取得联系并进行了采访。赵女士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将于11月28日在崂山仲裁院开审,届时,多位有着类似遭遇的准妈妈网友将去现场旁听。

“你要做妈妈了!”今年8月,29岁的赵女士得到了这一喜讯。然而,就当她将自己的孕检报告递交给工作单位(应赵女士要求,隐去该单位名称)的人事处后不久,便被单位口头劝退。

4年前,大学本科毕业的赵女士以技术人员的身份被聘到该集团的生物投资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该子公司停止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一年多前,赵女士和其他的同事一起,被安排到了集团公司。这一年多以来,赵女士从事的是行政管理工作。

赵女士告诉记者,到了新岗位后,公司并没有跟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劝退过程中,赵女士一直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有书面通知,虽然带着身孕,但她坚持每天准时到岗上下班。

今年8月31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网上发布了将赵女士辞退的公告。 9月20日,公司向其出具了书面辞退书,但公司在辞退书中并没有说辞退赵女士的原因是她怀孕了,“为什么我交了孕检报告就通知我?而之前从来没有任何说法?”赵女士认为,真正导致她被辞退的原因就是“怀孕”。

10月25日,赵女士聘请了律师,向崂山区仲裁院提起了仲裁请求,要求对自己与公司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在仲裁前的调解过程中,公司向赵女士的律师提出了调解条件:“要回来工作可以,那就调岗去做保洁工作。”

这家集团公司还有一块业务是卖车。赵女士说,保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打扫汽车展厅的卫生间、收拾垃圾、扫地以及清洗汽车座套及工作服。

“我当年是作为技术人员被招聘进公司的,做行政管理我还能接受,可这保洁员的工作我绝对不能接受!”赵女士说:“这绝不仅仅是因为我觉得屈才,更大的原因是我要对我肚子里的孩子负责。”她断然拒绝了公司的调解条件。而公司的法律顾问也考虑到这样做不合适,并向公司提出了建议。公司又改称,赵女士还可以做收银员。

“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我的侮辱。”赵女士再次拒绝公司的条件。记者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但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采访。

求职指导:怀孕女工遭解聘,公司赔偿一万多

因怀孕期间遭公司解聘,刘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 ……此处隐藏5447个字……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则双倍47条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此时经济补偿变为了赔偿金,由N变为了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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